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曝光。
本院在此郑重提醒: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第10期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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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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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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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李浩达
审核
综合办公室姚沛涛
编辑
政治部杨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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