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这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快看有

与绿色同行,与环保相约,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环境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世界环境日为契机,召开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审判新闻发布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各类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姬生强通报濮阳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开展情况,濮阳市法院驻示范区综合审判庭庭长李亮公布5起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审判典型案例,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当前濮阳环境资源案件的概况,认识濮阳生态环境所面临的形势,从而努力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美化环境,让濮阳的“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体现人民法院保护环境,维护碧水蓝天的决心。

据悉,自年以来,濮阳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涉环境资源类案件件。其中刑事案件共计35件,民事案件74件,行政案件共计件。在公益诉讼方面,年12月21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哲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这是河南省第二例、濮阳市第一例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年3月13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审理全省首例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记者张峰利通讯员倪蒙)

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

(一)郭某君等污染环境案件

1.案情简介

年11月份以来,郭某君通过王某、孟某云与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以每吨元价格委托王某处置废硫酸,王某以每吨元价格交给郭某君处置,王某、孟某云每吨分别获款15元。同时,范县某石化有限公司供销部副总何某胜,也将公司产生的废硫酸以每吨元的价格交给郭某君处置。至案发,郭某君雇佣高某超、高某华从两家公司拉废硫酸千余吨。在此期间,宋某胜、王某酉受郭某君之邀多次陪同前往拉废酸,提供帮助。郭某君将废硫酸分别交给楚某杰、赵某军处置,楚某杰将废硫酸倾倒在通过王某涛等人租赁的王某刚位于户部寨镇碱王庄村西北废弃厂院内。赵某军等人将废硫酸倾倒在其沙石料场院内,后通过管道排入徒骇河内。经评估,本次污染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污染土壤处置费用、污染场地平整费用等共计余万元。

2.裁判结果

郭某君等13人均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一年又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范县某石化有限公司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寇某汉等污染环境案件

1.案情简介

寇某汉以每吨元的价格,先后与巨野县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刘某云(另案处理)和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赵某东、赵某辉联系,商定为两家公司处理工业废水。寇某汉安排赵某群驾车运输废水,寇某伟与李某山、李某立联系,将废水通过靳某建位于范县新区一废弃厂区内私设的暗管,排放至范县市政污水管网。在运输废水时,寇某智、栾某详(另案处理)做押运员。运输至范县的废水,除45.48吨残余在罐体内,其余均排放到范县污水处理厂,致污水处理系统彻底瘫痪,迫使范县新区涉水企业、经营场所被迫关停15日,并影响居民生活用水,该案应急处置费用共计.万元。经鉴定,该案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万元。

2.裁判结果

本案寇某汉等九人均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年又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其余涉案嫌疑人均被另案处理。

(三)姚某英滥伐林木案件

1.案情简介

年1月份,在台前县吴坝镇朱庄村正北,被告人姚某英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杨树棵。经鉴定,砍伐树木活立木蓄积共计65.立方米,价值元。

2.裁判结果

姚某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益诉讼类典型案例

(一)王某勇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1.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勇、张某成、屈某粉系个体摊贩,分别在集镇和农村经营早点并制售油条,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添加明矾为膨松剂,销售额为余元至余元。年8月31日和11月2日,南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三人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抽检油条中铝含量为-.2mg/kg,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在分别对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发现三人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南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协议,由三被告人支付元至0元的赔偿金纳入公益基金,并在南乐县电视台赔礼道歉。

2.裁判结果

王某勇、张某成、屈某粉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二)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山东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1.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称,年3月至5月,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先后擅自将其生产的废硫酸15车共计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某玲、陈某秀、李某根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并非法倾倒在南乐县近德固乡东吉七村西南角的潴龙河、清丰县韩村乡李少窝村西的河沟等7处河沟内,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田和林木枯死,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经评估,此次环境污染中财产受损金额为3.08万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为.7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为0.83万元。原告认为,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擅自把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人员进行非法处置,并造成上述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

2.审理情况

该案已经开庭审理,现已达成初步调解意向。

来源:政法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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