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
一、年05月18日13时17分,刘某保(男,46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清丰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丰县人民路某小区北门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朱某敏(女,38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朱某敏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朱某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保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朱某敏负次要责任。
二、年05月13日15时01分许,在清丰县文化路某小区门口处,武某楠驾驶车牌号为豫J9***6的小型轿车自南向北右转弯时,与道路南侧自东向西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交通事故。
当事人武某楠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武某楠负同等责任;当事人高某负同等责任。
三、年05月12日10时10分许,在清丰县某酒店门口处,刘某洲(男,21岁)驾驶车牌号豫A0***S的小型客车自东向西行驶与自北向南过马路的刘某景(女,76岁),驾驶三轮车碰撞,致刘某景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洲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刘某景负同等责任。
四、年05月10日18时20分,在清丰县人民路某小区门口处,万某龙(男,32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B***6的小型客车自南向北行驶右转弯进入人民路时,与沿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朱某珍(女,55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朱某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万某龙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朱某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万某龙负同等责任;当事人朱某珍负同等责任。
重型货车违法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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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畅通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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