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这起劳务合同纠纷被评为河南省检察机关参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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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宋明增通讯员闫伟东)近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郭某等16人与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参考性案例刊发。

年2月至年6月,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南乐县龙泽苑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郭某等16名农民工负责工程施工,并口头约定工资每天元至元不等,工程验收后,未足额支付16名农民工工资,经多次索要,尚拖欠工资元。

年9月9日,郭某等16名农民工因收集相关证据困难,向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年9月17日,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初步审查后,制定了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询问农民工代表,到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表》《工程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工程施工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保函》等证据材料,查明拖欠工资的事实。

年10月15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向南乐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16名农民工,工程完工后拖欠工资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清偿拖欠的工资,郭某等16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乐县人民法院当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年10月30日前支付郭某等16名农民工工资元,剩余元于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在该案调解结案后,对执行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截至年12月29日,该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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